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05號原 告 張偉宏
張賢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呂函諭律師被 告 儷氏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麗容
居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被 告 曾古素琴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曾文章
曾柏允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