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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28號原 告 李永明被 告 李杏枝(即李永光之承受訴訟人)

游懿甄(即李永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7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8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