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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38號原 告 黃智華訴訟代理人 黃于珽被 告 宋玟儒訴訟代理人 葉洋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