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38號原 告 黃智華訴訟代理人 黃于珽被 告 宋玟儒訴訟代理人 葉洋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38號原 告 黃智華訴訟代理人 黃于珽被 告 宋玟儒訴訟代理人 葉洋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