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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43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吳三德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姵臻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碧蓮等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