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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好室連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俊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69萬4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