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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 告 簡月涵訴訟代理人 陳仁省律師被 告 蔡敏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2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