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上訴人即原 告 繁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若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