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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68號原 告 王○宣被 告 陳○瑜訴訟代理人 雷宇軒律師複代理人 謝宇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柴○於民國108年4月10日結婚,於113年11月8日離婚。而被告明知柴○係有配偶之人,兩人仍於113年3月至6月間開始發展婚外情,被告向柴○索取生日禮物外及零用錢,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情,且多次至歐悅連鎖精品汽車旅館、AJ Hotel、H Hotel及被告居所等地發生性行為。被告明知柴○當時為有配偶之人,卻仍於原告與柴○婚姻關係存續中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多次發生性行為,被告所為自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造成原告精神痛苦不已,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13年3月29日及113年4月3日確實有和柴○發生性行為之事實,然因柴○自稱年近中年沒有想成家的打算,營造出單身者形象,故被告並不知柴○為有配偶之人。爾後被告知悉柴○為有配偶之人後,即未再與柴○有任何聯繫,原告亦無法舉證被告上開期間主觀上知悉柴○為有配偶之人,則無從成立侵害配偶權之主觀構成要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與柴○於108年4月10日結婚,113年11月8日兩願離

婚等情,有原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柴○有配偶,並有與其配偶柴○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為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據原告提出其與柴○之對話譯文(見本院卷一第181頁,內容如附件),柴○雖有稱「她知道我有老婆之後,繼續假裝沒事然後一直討好我」、「會主動說要來見面」、「傳一些搞笑圖片然後找我聊天」、「她就來高鐵站然後我們就去汽車旅館打炮然後打完炮我就送她回高鐵就這樣」等語,然不知柴○所稱之人是否是被告,單憑此難認被告明知柴○為有配偶之人。

㈢再查,原告提出柴○之信用卡帳單及旅館消費紀錄(見本院卷

一第31-59頁,本院卷一第31頁表格雖載日期年分為114年,然據後方信用卡帳單顯示,應為113年,此部分應為原告誤載),主張柴○與被告有於113年3月29日、4月3日、4月20日、4月29日、5月6日、5月13日、5月28日、6月4日、6月10日、6月20日前往旅館投宿消費並為性行為,而被告僅自承於113年3月29日及113年4月3日確實有和柴○發生性行為之事實,其餘日期僅能看出柴○有前往旅館消費,無從證明是與被告一同前往。另據被告提出其與柴○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99-101頁、第149頁),可見於113年4月14日時,被告有稱「我配偶欄是真的空白」、「我才怕被告」、「發誓真的單身,沒人幹」,柴○則回「笑死,就說我不在意,遇到再說」,被告再回「可是不在意的前提有很多,maybe反而是你有」,柴○再回「這倒是,我也沒人幹」,可見此時被告已有試探性詢問柴○是否有配偶,柴○則隱瞞其有配偶之事實。原告雖主張其與柴○之婚紗照相簿係在網路上可以公開搜尋(見本院卷一第69-73頁),然在柴○已經向被告稱其也單身的情況下,難認想像被告會再在網路上搜尋柴○姓名之可能,憑此亦難認被告知悉柴○有配偶。從而,本件依原告所提證據,尚難證明被告知悉柴○為有配偶之人而仍與其來往,難認被告具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附件:原告與柴○之對話錄音譯文原告:所以這中間,她知道你有老婆之後,然後繼續做那些,她是做哪些事情讓你覺得你有喜歡她柴○:我沒有喜歡她柴○:應該說她知道我有老婆之後她繼續假裝沒事然後一直討好我原告:她用什麼方式討好你?柴○:她會主動,會說要來見面柴○:然後就是每天一直傳一些搞笑圖片然後找我聊天原告:所以她來找你見面的時候,都是一樣的行程嗎柴○:她就來高鐵站然後我們就去汽車旅館打炮然後打完炮我就送她回高鐵就這樣柴○:她來高鐵她都會走出來柴○:因為我們去汽車旅館是在高鐵站對面那條路柴○:她都會走到那邊等原告:所以她每次來都是知道她要去打炮柴○:恩原告:然後也不會說什麼柴○:恩原告:然後去打炮都是主動幫你服務完這樣子柴○:恩,是阿沒有錯啊原告:所以一去整個Set是什麼柴○:去的時候就是約一天下班時間,她會搭來高鐵站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