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營富
陳文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甫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8,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王婉如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