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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04號上 訴 人 黃罔市

黃麗玉黃麗卿黃金蓮黃惠瑄被 上訴人 高建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黃罔市業於115年2月3日寄存送達收受該裁定正本,上訴人黃麗玉、黃麗卿、黃金蓮、黃惠瑄均於115年1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