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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36號聲請人 即原 告 陳翠琪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莊華瑋律師相對人 即被 告 林興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及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未將系爭房屋返還聲請人,尚不得逕將押租金抵充債務,且縱然系爭契約有押租保證金不得抵扣租金之約定,尚可解釋為「於租賃關係終了且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前,不得扣抵押租金」,即與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無違,即非屬無效,則本院漏未審酌前述事項,於相對人返還租賃物前,逕將押租金新臺幣7萬元抵充債務,請准以判決補充或裁定更正,惟查本院就本件押租金得以抵充之認定,業經本案敘明如判決內容,是本件判決並無脫漏或顯然錯誤,故聲請人上開聲請,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