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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42號上 訴 人 王恒台被上訴 人 王政義訴訟代理人 王獻慶被上訴 人 王蓁茱

王輝煌王珏王琪王婷王科評王美惠王春木陳榮貴陳榮堂陳寶鳳陳寶卿王陳寶滿范祥飛范月琴范月鳳呂宗原呂婕如王畑樹

王太山王麗雲王麗鵑簡王寶秀 住○○市○○區○○街000巷0號 王秀英(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

王秀鳳(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琴(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以上27人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被上訴 人 王莛寬(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

王振南(王𡍼根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內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裁判費,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