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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智誠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5樓之2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淑敏即永和大廈管理負責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權會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