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50號上 訴 人 張玉芮被 上 訴人 安心居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湯慧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7,556元《計算式:31,756元+(28,000元-18,785元【苗栗市公所核定114年1月至12月補助金額】)×12月×10年=1,137,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