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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洋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傳龍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煦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274,743元(計算式:

250,390元+24,353元=274,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鐘怡文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