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宥澤(原名朱紹志)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朱紹禮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1257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萬5,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