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8號原 告 王秀池被 告 黃文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萬2,600元,及其中新臺幣82萬4,00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新臺幣8,600元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萬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本院卷第11頁),嗣於114年6月4日擴張、減縮請求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83萬2,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本院卷第271頁),核原告上開所為,符合法律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附表所示借貸日期成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被告多次向原告借貸,借貸如附表所示借貸金額之金錢,總金額為83萬2,600元,雖未約定清償期日,然幾經原告催討後仍未獲置理,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款項及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萬2,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銀行存摺帳號資料即交易
明細表、兩造LINE對話紀錄、郵局存摺內頁(本院卷第111至233頁、第247至251頁)等件為憑,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款項,總計83萬2,600元,業如前述,迄今未還。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借貸款項,即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給付無確定期限,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關於82萬4,000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請求關於被告給付8,600元自補正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民事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分別於113年11月27日、114年6月12日送達予被告(本院卷第79、267頁送達證書),故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3萬2,600元,及其中82萬4,000元自113年11月28日起;8,600元自114年6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雖駁回原告請求被告關於給付8,600元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然此部分金額甚微,酌情仍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為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 借貸日期 借貸金額 1 111年5月27日 72萬3,000元 2 111年6月3日 3,600元 3 111年6月4日 3,000元 4 111年6月8日 10,000元 5 111年6月13日 5,000元 6 111年6月14日 5,000元 7 111年6月29日 3,500元 8 111年7月8日 11,000元 9 111年7月11日 4,000元 10 111年8月9日 7,000元 11 111年9月7日 1,000元 12 111年9月12日 2,500元 13 112年2月7日 3,500元 14 112年3月10日 5,000元 15 112年7月1日 5,000元 16 112年12月17日 20,000元 17 113年2月27日 1,500元 18 113年6月15日 4,000元 19 113年7月14日 10,000元 20 113年9月16日 5,000元 總計 83萬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