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仇新鑄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唐三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成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6,4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15萬6,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