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5號上 訴 人 卓錦坤被 上 訴人 卓王寶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本院卷第65頁)。則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