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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良梅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阿城

駱碧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謝良梅、上訴人即被告蔡阿城、駱碧娥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查謝良梅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610元(計算式:1,056,210元+2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79元,蔡阿城、駱碧娥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844,234元(計算式:837,900元+6,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5元,均未據謝良梅、蔡阿城、駱碧娥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