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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秀絨

游麗娟

陳建銘

黃淑惠林月娥葉康南

許雅惠吳秀卿戴智翔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遠雄未來城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碧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2,600元(見本院卷第145-14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8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葛其祐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