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黃色珍被 上訴人即被 告 鐘志明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11日114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一部分均廢棄,廢棄部分,改判如原審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一所示,而上訴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