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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34號原 告 范育榮

范毓敏范淑貞

范琳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許嘉芬律師被 告 范琇涵

范晁榞范家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3,514元,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應有部分如附表2「原告等之權利範圍」欄所示。經核,本件原告以撤銷對被告等贈與上開房地之意思表示為由,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為一樓、屋齡相仿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4萬9,700元,而系爭房屋面積112.27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96.9㎡+陽台15.37㎡=112.27㎡),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0萬6,819元(計算式:系爭房屋面積112.27平方公尺×149,700元/㎡=16,806,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8,428元,扣除原告前以繳納之6萬4,914元,尚應補繳11萬3,5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附 表:

土地標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中和區 景新 0000-0000 171.56 5分之1 2 新北市 中和區 景新 0000-0000 1.8 5分之1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及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00000-00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 5層鋼筋混凝土造 1層層次面積:96.9 陽台:15.37 全部 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