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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0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 告 薛民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消借貸款,依其所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總約定書第17條:「本借據暨約定書、貨款總約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並以台新銀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此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