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秋玲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洪敘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8,400元(見重補卷第65至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