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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67號原 告 吳俊賢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被 告 尤高滿

游鈺珮陳光耀李成淵吳鐘淑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4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5月1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及命原告於庭期前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具體金額及詳細計算式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