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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凱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家弘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