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84號原 告 張繼中即聲請人被 告 黃榮章即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啟倫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榮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為同法第79條所明定。且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當事人非得任意指摘(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84號判決認定本件事故應由被告負擔9/10肇事責任,然於判決主文第3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0」應有誤寫,爰依民事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判決主文第3項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10」等語。經核,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84號判決固認定本件事故應由被告負擔9/10肇事責任,惟過失比例與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屬二事。經本院審酌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119萬6027元,判決准許金額為13萬2381元,併再衡酌本件訴訟其他情形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被告負擔1/10,餘由原告負擔,並無原告指摘判決誤寫情事。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