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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25號原 告 錢榮華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被 告 王世原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所為和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關於和解成立內容:一、第2行「戶名:

錢榮華,銀行:板橋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戶名:錢榮華,銀行:板橋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而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是和解筆錄只須具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即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和解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