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30號上 訴 人 林芝婷被 上訴人 林重名
林方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9,608元(計算式:58.22㎡×38,400元/㎡+起訴前5年不當得利633,960元;見本院卷第233頁、第23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6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