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31號上 訴 人 鄭培均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佩如因114年度訴字第2631號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