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志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D000-A113534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式:600,000+150,000+150,000+600,000+150,000=1,6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