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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62號原 告 冉懷珍被 告 陳乃碩

葉建宏葉俊德

陳郁儒楊尚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4月29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