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86號原 告 李〇逵(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李〇瑄(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〇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廖〇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薛伊涵律師複 代理人 葉欣宜律師被 告 譚曉雯即維璨創客坊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複 代理人 林昱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1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