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91號原 告 彭大衛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葉書妤律師被 告 彭臺英訴訟代理人 王碧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9284元,惟原告並未提出系爭房地之最新交易市價,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同社區相似不動產民國113年含車位交易總價為1588萬元,扣除車位120萬元,系爭房地總價應為1468萬元,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等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9684元,原告僅繳納1萬9284元,尚欠14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