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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91號上 訴 人 彭大衛被上訴 人 彭臺英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2691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4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3萬95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