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98號上 訴 人 張瑞麟被 上訴人 廖志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