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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微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豪裕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PASSION•R&D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何紹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46,158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月24日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955元計算為新臺幣1,238,119元,並加計自112年4月27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23日為止之利息新臺幣108,03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附表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起訴前之利息 1,238,119元 112年4月27日 114年1月23日 (1+272/365) 5% 108,039元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