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723號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對照表)
B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對照表)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被 告 顏鼎祐
褚祈皓
李函庭
吉晏琳
吉秀琴王○緁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對照表)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群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對照表)
王○媃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對照表)被 告 王○婷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施雅馨律師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民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如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顏鼎祐應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10萬元、原告B女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褚祈皓應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5萬元、原告B女新臺幣2萬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李函庭、C05、王○緁應連帶給付原告A女新臺幣30萬元、原告B女新臺幣15萬元,及被告李函庭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被告C05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被告王○緁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C06應就前開被告C05應為給付部分,與被告C05負連帶給付責任。
五、被告王○群、王○媃應分別就前開被告王○緁應為給付部分,與被告王○緁負連帶給付責任。
六、前三項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給付時,其餘被告就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36%,餘由原告負擔。
九、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A女、B女分別以新臺幣15萬元、7萬5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顏鼎祐分別以新臺幣10萬元、5萬元;被告褚祈皓分別以新臺幣5萬元、2萬5000元;被告李函庭、C05、C06、王○緁、王○群、王○媃分別以新臺幣30萬元、15萬元為原告A女及B女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及被告王○緁、王○婷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且為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或當事人,依前揭規定,本院自不得揭露其等及親屬之姓名與住所等足以識別其等身分之資訊,爰將兩造、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資訊以遮隱方式表示,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C05於本件起訴時為未成年人,於訴訟進行中已成年,業經本院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併此敘明。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㈠被告顏鼎祐應給付原告A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褚祈皓應給付原告A女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李函庭、C05、C06、王○緁、王○群、王○媃、王○婷及王○民,應連帶給付原告A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顏鼎祐應給付原告B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褚祈皓應給付原告B女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李函庭、C05、C06、王○緁、王○群、王○媃、王○婷及王○民應連帶給付原告B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具狀將上開聲明第㈢項變更為:㈠被告李函庭、C05、王○緁、王○婷,應連帶給付原告A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C05、C06應連帶給付原告A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王○緁、王○群、王○媃,應連帶給付原告A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王○婷、王○民,應連帶給付原告A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前四項之給付,如有一被告給付時,餘被告就已給付部分,免其責任;將聲明第㈥項變更為:㈠被告李函庭、C05、王○緁、王○婷,應連帶給付原告B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C05、C06應連帶給付原告B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王○緁、王○群、王○媃,應連帶給付原告B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王○婷、王○民應連帶給付原告B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前四項之給付,如有一被告給付時,餘被告就已給付部分,免其責任。(見本院卷第110-111頁),原告就原聲明被告李函庭、C05、C06、王○緁、王○群、王○媃、王○婷及王○民連帶給付部分,減縮為部分被告連帶或不真正連帶給付,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被告C05、C06、王○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A女與被告C05聚會,爾後被告顏鼎祐加入,被告C05即要求A女與被告顏鼎祐前往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雪瓈花園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嗣被告李函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19時許,抵達上址汽車旅館,並隨後夥同其友人即被告C05、王○緁、王○婷,與A女一同前往新北市板橋區浮洲橋下談判,因談判未果,被告李函庭竟與被告C05、王○緁、王○婷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強制及以強暴方式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及散布少年性影像之故意,由被告李函庭與C0
5、王○緁以徒手毆打、打巴掌、用腳踹、將A女往地板摔等方式攻擊A女,致A女受有頭部、右後背、雙下肢、右上肢挫傷等傷害,被告C05並摀住A女嘴巴阻止其呼喊,被告C05、王○緁復強迫A女下跪道歉,嗣又強行拉扯A女上衣,致A女胸部裸露,再由被告王○婷持被告C05之行動電話拍攝A女上開遭施暴致胸部裸露之影片,以此強暴方法使A女被拍攝性影像(下稱系爭影像),被告C05則將系爭影像傳送予在場之人,被告李函庭嗣後再接續傳送予其堂弟訴外人李亞諺,以此方式散布系爭影像。被告顏鼎祐將系爭影像上傳至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黑色豪門社團」,被告褚祈皓則於黑色豪門社團下載系爭影像並持有觀賞。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已侵害A女之權益,B女為A女之母,亦侵害B女本於親子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依法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另被告C05、王○緁、王○婷行為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其法定代理人即C06、王○群、王○媃、王○民應與C05、王○緁、王○婷均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規定、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顏鼎祐應給付原告A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褚祈皓應給付原告A女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李函庭、C05、王○緁、王○婷,應連帶給付原告A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C05、C06應連帶給付原告A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王○緁、王○群、王○媃,應連帶給付原告A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王○婷、王○民,應連帶給付原告A女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㈦前四項之給付,如有一被告給付時,餘被告就已給付部分,免其責任。㈧被告顏鼎祐應給付原告B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㈨被告褚祈皓應給付原告B女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㈩被告李函庭、C05、王○緁、王○婷,應連帶給付原告B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C05、C06應連帶給付原告B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王○緁、王○群、王○媃,應連帶給付原告B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王○婷、王○民應連帶給付原告B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四項之給付,如有一被告給付時,餘被告就已給付部分,免其責任。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顏鼎祐則以:有與A女發生性行為,但未違反A女之意願
,系爭影像係被告李函庭傳給伊的,伊有用LINE傳給別人,但沒有上傳到黑色豪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褚祈皓則以:伊有下載系爭影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李函庭則以:對於A女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沒有意見,但
沒有賠償之意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㈣被告王○緁、王○群、王○媃則以:王○緁僅有動手打A女,其餘
都沒有做,有意願與原告和解,但經濟能力有限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㈤被告王○婷則以:伊遭在場的被告強迫持手機拍攝,但伊 不
同意此事,且伊並未限制A女之自由,伊係被被告李函庭強迫,若不從亦遭其他被告辱罵,伊復有阻止其他被告繼續打A女,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13年度少調字第332號裁定可知,伊並無任何非法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㈥被告C05、C06、王○民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部分:
⒈被告顏鼎祐違反A女意願與A女為性行為部分: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顏鼎祐固不爭執有於上開時間與A女為性行為,惟辯稱其並未違反A女意願等語(見本院卷第184頁),此事實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⑵經查,依原告提出本院刑事庭114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判決書
(見本院卷第17-26頁),被告顏鼎祐係經檢察官起訴散布A女之性影像,涉犯強制性交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憑此尚難認定被告顏鼎祐有違反A女意願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行為,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此情,尚難採信,此部分主張並無足採。
⒉原告主張被告李函庭、C05、王○緁、王○婷共同毆打A女,以此強制手段拍攝A女性影像,並傳送予在場之人部分:
⑴此部分事實,據原告提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655號刑事判決(被告李函庭部分,見本院卷第33-48頁)、本院113年度少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被告C05部分,見本院卷第49-58頁)、本院113年度少護字第592號少年法定裁定(被告王○緁部分,見本院卷第59-62頁),可見被告李函庭、C05、王○緁均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共同毆打A女,以此強制手段拍攝A女裸露胸部之性影像後,傳送予在場之人等情,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⑵就被告王○婷部分,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少調字第332
號裁定內容(見本院卷第63-66頁),A女於少年法庭調查時稱:被告王○婷本來沒有要錄影,是被告李函庭叫她錄的,被告李函庭也是突然脫我衣服,被告王○婷從汽車旅館到後來拍照時都沒有講不好聽的話、限制我的自由或傷害我,拍照也是被告李函庭叫她拍的,被告王○婷不拍還被罵,被告李函庭也沒有說準備要脫我衣服等語,尚難認被告王○婷有參與此部分之侵權行為事實,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此情,尚難採信。
⑶從而,此部分僅能認定被告李函庭、C05、王○緁共同毆打A女
,以此強制手段拍攝A女性影像,並傳送予在場之人等情。⒊原告主張被告顏鼎祐透過被告李函庭取得A女之性影像後,傳
送予他人,被告褚祈皓並下載而持有部分:經查,被告顏鼎祐有將A女性影像以LINE傳送予他人,被告褚祈皓有下載該性影像部分,均據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84頁),堪以認定。
㈡原告之損害賠償範圍部分:
⒈被告李函庭、C05、王○緁共同以上開方式侵害A女身體權、隱
私權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連帶對原告A女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顏鼎祐傳送原告A女性影像予他人,被告褚祈皓並下載而持有原告A女之性影像,均係侵害原告A女隱私權之行為,亦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A女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按不法侵害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參照。參其立法理由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是以當「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應認定係侵害基於親情、倫理、生活扶持利益之身分權且其情節屬重大。原告B女為原告A女之母,原告A女受上開侵害,情節甚重,當亦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原告B女請求上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有據。
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至於慰撫金之多寡,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應斟酌被害人之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等,俾資為審判之依據。故核給慰撫金之標準,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定之,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民事判決參照)。此部分之侵權行為事實,衡酌被告李函庭、C05、王○緁以共同毆打,及強迫拍攝性影像之方式侵害原告A女,情節甚重;被告顏鼎祐傳送原告A女性影像予他人,被告褚祈皓下載並持有原告A女性影像,侵害原告A女隱私權等情,並審酌兩造之學經歷、經濟財產狀況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原告A女得請求之被告李函庭、C05、王○緁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當;得請求被告顏鼎祐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當;得請求被告褚祈皓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認原告B女得請求被告李函庭、C05、王○緁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當;得請求被告顏鼎祐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當;得請求被告褚祈皓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2萬5000元為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⒊又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故民法第187條所定法定代理人之責任,係以行為人行為時為準(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03號判決參照)。又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並無父母間對於賠償責任應連帶負擔之規定。被告C05、王○緁均為97年生,本件行為時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渠等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即C06、王○媃、王○群應分別與被告C05、王○緁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是原告分別請求被告C06與被告C05、被告王○媃、王○群分別與被告王○緁負連帶賠償責任,亦屬有據。
然請求被告王○媃、王○群2人連帶給付部分,並無理由。⒋又按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給付目的
,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其各債務發生之原因既有不同,僅因相關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致對同一債權人負同一內容之給付(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李函庭、C05、王○緁等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被告C05與其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C06、被告王○緁分別與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王○媃、王○群間,則各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前開給付責任依據不同,並未全部成立連帶責任,惟其給付目的同一,均在填補同一侵權行為所生損害,依前揭說明,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倘前揭任一被告已為全部給付或一部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範圍內,即可免給付義務。準此,原告另聲明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核屬有據,爰諭知如
主文第6項所示。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受原告催告後仍未給付,始負遲延責任。原告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進行催告,被告顏鼎祐於114年9月22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卷第101頁)、被告褚祈皓於114年9月23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卷第105頁)、被告C05於114年9月22日收受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自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93頁)、被告王○緁於114年9月18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卷第75、77頁)、被告李函庭於115年1月5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卷第197頁),迄未給付,應自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加計被告顏鼎祐自114年9月23日起、被告褚祈皓自114年9月24日起、被告C05自114年10月3日起、被告王○緁自114年9月19日起、被告李函庭自115年1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㈠被告顏鼎祐應給付原告A女10萬元、原告B女5萬元,及自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褚祈皓應給付原告A女5萬元、原告B女2萬5000元,及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李函庭、C05、王○緁應連帶給付原告A女30萬元、原告B女15萬元,及被告李函庭自115年1月6日起、被告C05自114年10月3日起、被告王○緁自114年9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C06應就前開被告C05應為給付部分,與被告C05負連帶給付責任。㈤被告王○群、王○媃應分別就前開被告王○緁應為給付部分,與被告王○緁負連帶給付責任。㈥前三項之給付,如有一被告給付時,其餘被告就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以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