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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752號原 告 呂孟杰被 告 曾姿云

黃承豐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恢復名譽(道歉)(見本院卷一第15頁)。

嗣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二、被告應以在網路上公開向原告道歉之方式以恢復原告名譽。就聲明第2項部分,應屬原告就請求回復名譽之方法,更正關於訴之聲明之事實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非屬訴之變更追加。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伊遭訴外人朱育慶詐欺,朱育慶僥倖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3175號不起訴處分後,又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夏夕夏景」個人頁面對伊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146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伊與被告素不相識,詎被告竟未查證朱育慶對伊犯有上開罪名之事實,被告曾姿云於112年11月間,在「夏夕夏景」於112年11月13日於臉書社團「🍁楓界🍁新楓之谷🌏交易買賣🌏」(下稱系爭社團)中所發表附表編號1文章下方以本名帳號發表附表編號2之「推這人應該是慣犯懷疑是訟棍想恐嚇取財上次朋友不小心招惹到他遊戲內密語騷擾之外還會一直換lineID騷擾人內容不外乎都是我要告你」、「訟棍警報」等言論,然伊並不認識被告曾姿云或其友人。被告黃承豐則於112年11月間,在朱育慶所有另一臉書帳號「朱羽磬」於112年11月13日在系爭社團中所發表如附表編號3文章下方,以本名帳號留言附表編號4之「這法棍吧」言論。惟伊對朱育慶提告並無不法,「訟棍」一詞係將正當行使法律權利救濟之行為扭曲為濫訴取財之不法手段,對當事人名譽、社會觀感具高度負面影響,非屬合理評論,是被告均未經查證而發表前開不實言論,主觀上具毀損伊名譽之惡意,客觀上足以貶損伊社會評價,前開言論又與公共利益無關,且系爭社團當時約有2萬多成員可共見共聞前開言論,是被告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並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情形,而侵害伊名譽、致伊受有精神損害,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及公開道歉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㈡被告應以在網路上公開向原告道歉之方式以恢復原告名譽。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曾姿云則以:伊確有發表附表編號2言論,但伊係因「夏夕夏景」於附表編號1文章中表示原告於線上遊戲「新楓之谷」(下稱系爭遊戲)中遊戲帳號名稱包含「泰佑c畜生」、「ooOO娃娃OOoo」等,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帳號名稱包含「Alex」、「又云」等,而伊友人前與系爭遊戲帳號「泰佑c畜生」、「Alex」聯繫後,因細故而受「Alex」、「又云」、「ooOO娃娃OOoo」傳訊騷擾、侮辱及恐嚇,是伊見附表編號1文章內容後即聯想至伊友人經驗,而發表附表編號2言論,非無端指摘。又原告至精神科看診之日期為113年9月26日,距伊行為之112年11月已久,兩者間並無因果關係。再強制道歉屬強制表意,牴觸言論自由而違憲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黃承豐則以:伊確有發表附表編號4言論,然伊係於看過附表編號1、3文章後,認為文章所述原告之行徑係略懂法律流程,即刻意於線下交易不誠實,又於進入司法程序後藉口交易未成功而獲不起訴之行徑,為「法棍」之客觀合理評價。又原告至精神科看診之日期為113年9月26日,距伊行為之112年11月已久,兩者間並無因果關係。再強制道歉屬強制表意,牴觸言論自由而違憲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曾姿云曾於112年11月間在附表編號1文章下方以本名帳號留言附表編號2言論,被告黃承豐則於112年11月間在附表編號3文章下方以本名帳號留言附表編號4言論等情,有臉書系爭社團文章及留言截圖附卷為佐(見本院卷二第61至63頁、第106頁、第11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1頁),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前開言論侵害伊名譽,致伊受有精神損害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得心證之理由,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予以補充之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除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上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而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第328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表意人所為若屬客觀上可辨別真偽、對錯之事實性言論,因此類言論係認知與評價相關公共事務之基礎,表意人應就其內容之可信性,承擔一定程度之真實查證義務,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俾以主張業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及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倘事前未經合理查證,包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足,以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不足據以合理相信言論所涉事實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言論基礎,此時被指述者之名譽權,自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護。至於表意人事前查證程序是否充分且合理,應衡酌表意人言論自由與被指述者名譽權間之衡平關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考量,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行為人之職業、查證對象、時間、費用成本及難易等因素綜合判斷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曾姿云所發表附表編號2言論未侵害原告名譽權:

⒈被告曾姿云辯稱:伊係因伊友人曾與系爭遊戲帳號「泰佑c畜

生」透過系爭遊戲密語討論有關遭不明人士詐騙一事,嗣「泰佑c畜生」以LINE帳號「Alex」添加伊友人之好友繼續討論,過程中因雙方發生誤會,「Alex」向伊友人表示:「智商有問題的人說別人理解能力有問題」、「媽的腦殘」等語侮辱伊友人;嗣伊友人又收受LINE帳號「又云」訊息表示:

「你嗆我朋友喔?」、「通常判賠頂多xw律師費頂多5-6w」、「嫌事不夠多膩」、「有沒有要處理」、「看來沒腦」、「也沒羞恥心」、「沒關係這態度ok」、「白目沒關係」、「挑釁沒關係」、「我讓你帳被鎖起來」、「狗娘養的」等語要脅伊友人;伊友人嗣又收受系爭遊戲帳號「ooOO娃娃OOoo」以遊戲密語表示:「你要被告了」、「既然都罵了就多罵些」、「不然很虧」等語,以此騷擾伊友人等情,是伊見附表編號1文章內容後聯想至伊友人前開經驗,而為附表編號2評論等語,並提出伊友人與「泰佑c畜生」、「ooOO娃娃OOoo」對話之系爭遊戲畫面截圖、與「Alex」及「又云」對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佐(見本院卷二第161至175頁)。就前開對話紀錄截圖,原告雖以:前開截圖、私訊對話之對話對象並不是伊,與本件無關,無法證實真實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5、208至209頁)。惟被告曾姿云主張:前開對話對象帳號名稱均與附表編號1文章指摘之帳號相符,況且「泰佑c畜生」、「ooOO娃娃OOoo」為新楓之谷遊戲之暱稱,依該遊戲機制不可能出現相同之暱稱,顯然為原告所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9頁)。而觀諸被告曾姿云所提前開對話紀錄截圖之對象暱稱「泰佑c畜生」、「ooOO娃娃OOoo」、「Alex」等確均為附表編號1文章所提及;且其中「Alex」提及:「Hi你是o玉兔搗葯u?也被豬小台c騙過的」、「優區的哀低呢」等語,被告友人提及:「因為他在優區密我完我就去艾區交易了,所以我忘記他在優區用哪個密我」等語,所稱「豬小台c」、「優區」等詞,足與附表編號1、3文章反覆提及「優區」一詞,及附表編號3文章提及受「豬小台c」詐欺等事實相互勾稽,足見前開對話紀錄確為被告曾姿云友人與前開暱稱帳號間發生之對話紀錄無訛,否則要難想像他人有特地冒用符合附表編號1文章所舉數帳號名義,及傳述「優區」、受「豬小台c」詐騙等附表編號1、3文章內所具體特定之資訊,與被告曾姿云友人聯繫之可能。

故原告主張前開對話紀錄無法證實真實性部分,不足憑採。⒉又「泰佑c畜生」、「ooOO娃娃OOoo」、「Alex」、「又云」

等帳號,是否為原告所用一事,為原告所否認,且除為附表編號1文章所指稱外,固無其他證據可證前開帳號確為原告所用。惟衡諸系爭遊戲中玩家多係以暱稱方式為互動、交易,一般玩家尚難查悉特定暱稱玩家之真實身分,且系爭遊戲中交易金額通常非屬甚鉅,是本件被告曾姿云就其言論之合理查證義務,應依該言論所指涉之前開脈絡,及查證對象、時間、費用成本及難易等因素,綜合判斷之。查前開對話紀錄中,「Alex」表示:「你是不是智商有問題」、「智商有問題的人說別人理解力有問題」、「媽的腦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0頁);「又云」表示:「你嗆我朋友喔?開凹迪的話應該是不用擔心啦」、「通常判賠頂多xw,律師費頂多5-6w,小意思啦齁,對你來說只是5-6毛而已吧,對吧,肯定是這樣才能這麼囂張的吧」、「沒腦也沒羞恥心」、「白目沒關係,挑釁沒關係,我讓你帳被鎖起來,狗娘養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1至173頁);「ooOO娃娃OOoo」表示「你要被告了,既然都罵了就多罵些吧,不然很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5頁),足認依被告曾姿云所提證據資料,縱被告曾姿云無法查證「泰佑c畜生」、「ooOO娃娃OOoo」、「Alex」、「又云」等帳號是否為原告所用,然被告曾姿云已有相當理由確信伊友人曾受「Alex」、「又云」、「ooOO娃娃OOoo」傳訊騷擾、表示要提告等經驗為真實。是被告曾姿云就其發表之附表編號2言論,應已盡相當合理之查證,難認有何客觀上不足據以合理相信言論所涉事實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被告曾姿云係因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言論基礎之情。

⒊再觀諸附表編號1文章脈絡係「夏夕夏景」即朱育慶表示其自

身及其他系爭遊戲玩家曾與原告發生買賣之民刑事糾紛,與原告自承伊曾與朱育慶曾發生買賣糾紛一節大致相符。且依系爭社團之名稱,可知系爭社團係系爭遊戲之交易買賣社團,另兩造均不爭執112年11月間社團成員約有2萬人(見本院卷二第121頁)。則朱育慶於系爭社團中發表附表編號1文章,籲請成員注意與特定暱稱之玩家間有產生交易糾紛之可能,及被告曾姿云於其文章下表示伊友人有類似經驗之言論,難謂與公共利益無涉,非僅屬私德之範圍,而無類推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之空間。是被告曾姿云發表附表編號2言論,主觀上難認有何真實惡意,不具違法性,而不符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構成要件;亦不足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名,而不符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

㈢被告黃承豐所發表附表編號4言論未侵害原告名譽權:

查被告黃承豐抗辯:伊係於附表編號3文章下先留言:「私刑教育阿有超多辦法的」等語,待「夏夕夏景」於該留言下回應:「去看我文章」等語,伊於觀看附表編號1文章後始留言評論「這法棍吧」等語,係針對附表編號1文章內提及「1.與你發生交易糾紛之後威脅.恐嚇你不然就會提告.然後說的一嘴大法律.好像自己是律師已經判你罪一樣2.發生糾紛後.會創別的帳號(包含遊戲.LINE)瘋狂訊息騷擾.恐嚇你.威脅你3.這位玩家會到處尋找賣家.假裝要跟你買東西藥你的帳戶 結果匯款後會提告你詐欺不給東西.進而威脅你要你賠償十倍價格.否則就提告(是真的會提告讓你帳戶被凍結很不方便)」之原告行徑所為客觀合理評價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8頁)。而衡諸附表編號1、3文章內容係朱育慶陳述與原告間另案買賣糾紛之經過與訴訟過程,縱其內容或有不實或偏激之情,然被告黃承豐對該內容表達「這法棍吧」等語,可推斷係針對前開文章提及之原告行徑,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之主觀意見或評論,並非另外指述其他有損於原告名譽之事實,依前揭說明,並無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且被告黃承豐所為言論,固對原告有貶抑之意,然所稱「法棍」措辭,縱嫌尖刻,而可令原告感到不悅,然該語句帶有疑問語氣,且主要目的應係對附表編號1、3文章所述與公共事務有關之買賣糾紛事項表達評論,未淪為反覆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以其他刻意詆毀個人名譽為之,冒犯及影響程度尚屬輕微,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而不能遽認已達侵害名譽之不法程度。是被告黃承豐所為附表編號4言論未逾合理評論範圍,類推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自不具違法性,亦不足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相關罪名。從而,原告主張被告黃承豐所發表附表編號4言論違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規定,侵害伊名譽權,亦無足採。

㈣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伊15萬元慰撫金,及被告應以在網路上公開向原告道歉之方式以恢復原告名譽,均無理由:

原告雖主張伊受有精神上損害,並提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4年9月10日、113年9月26日診斷證明書為佐(見本院卷二第149、151頁)。然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既未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況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故原告請求被告公開道歉一節,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本無從准許之。從而,原告前開主張,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以上開原因事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15萬元及以在網路上公開向原告道歉之方式以恢復原告名譽,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之。

七、另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第2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既未經辯論,法院自不得斟酌而為裁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於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12月21日、25日始傳真提出之書狀(見本院卷二第211至215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附表編號 發文者 臉書頁面 文章內容 1 「夏夕夏景」 「夏夕夏景」於系爭社團所張貼之文章 !!優區警報!! 如果各位玩家有跟以下遊戲ID或是LIN名稱玩家有過節歡迎來私訊我.我能提供此位玩家現實資訊好讓你去提告 目前知道的遊戲名稱為 ((泰佑c畜生...ooOO娃娃OOoo...滅龍o夏娜...迷亞麻倉U...巧敲兒c)) LINE名稱為 ((AMY.ALEX.又云)) 此位玩家惡行有: 1.與你發生交易糾紛之後威脅.恐嚇你不然就會提告.然後說的一嘴大法律.好像自己是律師已經判你罪一樣 2.發生糾紛後.會創別的帳號(包含遊戲.LINE)瘋狂訊息騷擾.恐嚇你.威脅你 3.這位玩家會到處尋找賣家.假裝要跟你買東西藥你的帳戶 結果匯款後會提告你詐欺不給東西.進而威脅你要你賠償十倍價格.否則就提告(是真的會提告讓你帳戶被凍結很不方便) 很重要!! 這位玩家本帳名為刷犽犽OWO 他原本帳號很少開 因為是臭名遠播的玩家 他會創一堆分身 包含LINE也是 頭貼名字會換來換去 已經有多位玩家被他騷擾過 如果以上遊戲名稱或是賴名稱有錯誤 也歡迎跟我說我隨時更新 他的一貫作風就如上面幾點 或許你有遇到 但名稱並不在上面也歡迎你來詢問 我朋友就被他搞過 直到最近不起訴處分書下來 刷犽犽不服判決 還到處開假帳號抹黑受害者 可惡至極 關於他的事蹟想了解的我這兒也有對話截圖 也有判決書內容 歡迎詢問 此玩家沒家人沒工作 整天在網路上行騙 可悲至極 希望大家別受害 遇到了不要怕 他所說的都是唬爛居多 他本人就一個廢物瘦皮猴 啥都沒有 時間最多 在網路上騙吃騙吃 最後 希望各位玩家能注意此位可惡至極可悲至極玩家 !!(高雄呂孟杰先生)!! !!他很常出沒在臉書.LINE各個社群或是交易群 會用不同的身分尋找受害者!! 需要看詳細對話或是事件經過 歡迎詢問 2 被告曾姿云 編號1文章下方留言 「推這人應該是慣犯懷疑是訟棍想恐嚇取財上次朋友不小心招惹到他遊戲內密語騷擾之外還會一直換lineID騷擾人內容不外乎都是我要告你」、「訟棍警報」 3 「朱羽磬」 「朱羽磬」於系爭社團所張貼之文章 請問優區 有沒有人被「豬小台c」詐騙過? 他手法是騙裝、騙匯款,得手裝備與款項後一律消失 並囂張聲稱:反正這種案件只要辯稱睡著、忘記就沒事,會判民事糾紛、緩刑、緩起訴、不起訴。 於開庭時對方的確答辯:收取款項之後只是睡著了,無意行騙。 沒想到果真不起訴...看來是經驗老道的騙子,通通在其預料內...不知道有沒有法律專家能解..這邏輯是我可以隨便開廣販賣「不存在的虛寶」,供玩家匯款後我消失,$$拿去花,開庭時再說當時睡著沒注意~?直接不起訴連騙來的前都不必歸還,也不會有任何懲罰、前科、成本,簡直賺爛的無本生意? 此外這人還非常囂張在開通結束後甚至在廳內直接拍攝被害人個資 含姓名住址身分證等,開庭過程中也躲在被害者身後持續碎嘴、干擾,非常之變態,開聽完後甚至拍攝受害者個資並語帶恐嚇:嘿嘿原來叫XXX啊,原來住這裡啊…。等等等,非常變態之挑釁、恐嚇。 目前兩位原告提告,均被判不起訴=無罪,被害人(受騙玩家)相當無助,今年9月又有玩家持續受害中…希望多位受害者站出來或是懂法律的知道怎麼解...(真的太誇張了,以後大家到處騙錢,再開庭時說睡著就好了嗎..🙄不但不會被告成、沒有前科、甚至東西或財物都免歸還耶..求償、刑責就不用想了,浪費大家時間精力,而加害者(騙子)毫無成本,運氣好騙到賺到,運氣不好被抓去地檢署過過場而已,啥事都沒..沒有風險的無本生意😍 PS更新底下發現豬小台c本人了,相關證據保留齊全,豬小台c,著實有詐欺行為。你不起訴只是因為那辯稱你睡著,把事情往民事糾紛帶,現在會再上訴。現在還有另一位受害者提告了,倒要看你再怎麼狡辯說:「睡著」、「民事糾紛」,庭上檢察官根本沒有說這是民事糾紛,檢察官是問你:東西有辦法還人家嗎?你收了錢就消失就是你不對了啊。 【中略】 在繼續違反個資法外加妨害名譽、加重誹謗)你就繼續吧 4 被告黃承豐 編號3文章下方留言 這法棍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