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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 告 許承濬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律師被 告 許傳俠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續字第206號被告侵占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續字第206號案件偵查中,尚未終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附於本院限閱卷),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且經被告表示沒有意見,經核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