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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 告 許承濬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律師被 告 許傳俠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涉有侵占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以114年度偵續字第206號偵查中,並牽涉本件裁判為由,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查,該案業經新北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8565號駁回再議,有處分書2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9至35頁),且原告迄未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是該刑事訴訟業已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消滅,自無繼續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舜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