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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58號原 告 黃閎睿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被 告 呂尚璋訴訟代理人 陳新佳律師被 告 偉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尚璋訴訟代理人 李文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上二人共同」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