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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63號反訴 原告 謝心若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彭苓菲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9,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顏妃琇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