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姝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楚華、黃小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