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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8號原 告 陳首志被 告 廖昱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7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同法第256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聲請人提出被告人應處易科相關民事賠償新台幣(下同)212萬7,522元。嗣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為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結婚,育有一名未成年之子陳○宇。嗣因感情不諧,於110年3月4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達成和解離婚及和解未成年子女陳○宇之權利義務由原告單獨行使及負擔,被告於陳○宇年滿16歲前,得於每月第2、4、5週之週六上午10時至新北市○○區○○○○○○○0號出口處接陳○宇外出、進行會面,再於同日下午5時,將陳○宇送回上開接送處交付予原告。詎被告明知個人姓名、住址、工作地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於其利用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明知原告已於約定時間履行上開探視協議,而其係自願不依協議至上開捷運站出口處與陳○宇進行會面,竟基於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誹謗之犯意,未經原告之授權,於112年9月2日,在新北市某處,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暱稱「Boyu Chen」,在其臉書個人頁面,接續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內容,及載有原告之姓名、住家地址、公司名稱、影像之影片、照片等個人資料之貼文,供不特定人觀覽,指謫原告未讓被告探視陳○宇,並呼籲網友協助找尋原告,轉達讓其與陳○宇進行會面之要求,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個人隱私權及貶損原告之人格及名譽。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參、被告方面:

一、我不同意賠償,原告過往有告我一樣的內容,都已經不起訴,我不想把生命浪費在不重要的人身上,所以我不想理會原告,但他反而一直告我。

二、對於鈞院114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被告有上訴,中間有寫明是什麼原因才會上傳我們交付子女的影片,只是希望認識原告的親友可以轉告原告,我只希望好好交付子女,我也在上面留言請大家不用攻擊對方的行為,因為這對我交付子女來說沒有加分,只希望影片不好的由我承受,我只希望有好的結果,而不是有任何的攻擊,被告並沒有惡意,我的初心只是希望好好交付孩子,我是真的找不到保母才會選擇探視,沒想到後續要見小孩如此奢侈,法院跟相關單位對於探視方都是不利的,警察在旁邊都只是袖手旁觀認為那是家務事,冷眼旁觀,司法單位沒有辦法協助我,我沒有辦法看到小孩,我才會用網路的方式,來作為最後的方法,我知道原告的親朋好友都很愛孩子,所以我覺得也許這樣的方式是有幫助的,我沒有想那麼多就是貼文上去了,我不知道我這麼做會有反效果,這幾年來我累了,我有更放下,我只希望不要再這樣吵下去,如果原告不希望讓我看小孩,我只希望孩子開心,不要夾在中間,我可以選擇不要讓孩子為難,看原告希望我怎麼做,如果原告希望我賠他錢,原告就可以好好交付孩子,我很久以前有跟原告說看要付多少錢,希望他可以好好交付孩子,但是原告沒有任何回應,只是為了搶而搶,我已經不知道原告要什麼。

三、原告所述不實,我有前往探視,原告還有暴力行為,每次我到場,原告沒有交付孩子,原告遊走在法律邊緣,我離開到捷運站的時候,原告才打過來,說我人沒到。我只是請我表哥或家人陪同我去探視小孩而已,並不是小三或是小王。原告提告多次,都是相同內容,先前有不起訴,只是這次才起訴。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誹謗之犯意,未經原告之授權,於112年9月2日,在新北市某處,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Boyu Chen」,在其臉書個人頁面,接續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內容,及載有原告之姓名、住家地址、公司名稱、影像之影片、照片等個人資料之貼文,供不特定人觀覽,指謫原告未讓被告探視陳○宇,並呼籲網友協助找尋原告,轉達讓其與陳○宇進行會面之要求,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個人隱私權及貶損原告之人格及名譽,被告並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等情,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臉書頁面截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2259號起訴書、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等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7至49、135至137、221至242頁),且據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自白不諱(見系爭刑事判決第2頁),是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隱私權及貶損其人格及名譽,即屬有據。被告辯稱並無惡意,其初心只是希望好好交付孩子,因無法看到小孩,才會用網路的方式作為最後的方法云云,核屬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二、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審酌被告明知原告已依約履行讓其探視子女之協議,詎竟基於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誹謗之犯意,利用社群軟體在其臉書個人頁面,接續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內容,將載有原告之姓名、住家地址、公司名稱、影像之影片、照片等個人資料之貼文,供不特定人觀覽,並指謫原告未讓被告探視子女,非但侵害原告之個人隱私,並貶損原告之人格及名譽,對原告隱私及名譽之影響非輕。是以,本院斟酌兩造均為大學畢業、被告侵害原告隱私、名譽之動機、加害情節、損害範圍,兼衡限閱卷內之兩造財產所得資料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在15萬元之數額內,核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

三、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15日(見本院卷第199頁之送達證書)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瓊華附表:

編號 貼文內容及影片 1 這兩年百般刁難阻擾我接孩子 已2個月沒看到○宇了 每每思念 總是忍住 掉下眼淚 已經說好不再哭的 拜託大家!如果認識他 請他 讓我看看孩子(哭臉符號) (張貼含有陳○志、陳○宇影像之照片) 媽咪會努力學會 放下 不讓你為難 我只希望你開心的長大 #陳○志 #南港 #英飛凌 #無辜的孩子 #陳○ 宇 #蘆洲 #九芎街住處地址(詳細地址詳卷) #請幫幫我 # 我好想好想念他 2 #思念 #只想好好陪伴孩子 請大家幫忙,若認識這個影片中的男子 拜偷他讓我看孩子一面,好好陪伴孩子 即使一分鐘,我也非常感激! 兩年來,百般阻擾刁難 已經一年,沒接到孩子了 媽咪好想好想念○宇 不知道你念哪一所幼稚園 老師是否已為你沒有媽媽? ○宇是有媽媽的 只是媽咪不知道你在哪裡 想盡各種可能的方法 法官、檢察官、律師、調查官、刑警 教我的方法都試過了 大家都拿他沒辦法 甚至不理性的揚言要對他們提告 三年了 我好累 看孩子一眼 對我來說好奢侈 謝謝你 三年了,讓我學會改變.堅強.勇敢 讓我有機會活成自己喜歡的樣子 很感恩.珍惜.現在的一切 現在唯一還學不會的只剩放下 為了讓○宇可以更開心長大 媽咪會努力學會放下的(哭臉符號) 無時無刻,無限的想念(哭臉符號) #無辜的孩子 #英飛凌 #陳*志 #蘆洲 #思念 #心痛 #放下 #陳○宇 #九芎街住處地址(詳細地址詳卷) (張貼含有陳○志、陳○宇影像之影片)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