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32號上 訴 人 李明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陳愛嬌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