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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32號上 訴 人 李明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陳愛嬌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