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美鹿科技有限公司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陳綺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太赫茲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治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6,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