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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52號上 訴 人 程先庸被 上訴人 王俊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115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住所,有送達證書可按,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