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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55號上 訴 人 鄭百淞被上訴人 陳大鎮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1,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27